长政办〔202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3〕25号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7-23
 《长垣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和《新乡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长垣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和《新乡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新政办〔2023〕16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强化整治措施、规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美丽长垣作出积极贡献。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支流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1.深化排查。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精心组织、全面推动、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针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制定整治实施方案,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应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应统筹有序开展,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推进整治。一是依法取缔一批。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措施,确保所涉及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二是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其他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三是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整治借道共用排污的排污口以及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和管线。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业企业、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一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严格控制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的排污口进行新改扩建设置。(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设置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已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的省辖市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新乡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以及存在县(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长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审批管理。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细化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河务或水利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农业农村、城管、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自查、主管部门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涉水企业、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并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先行先试,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开展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排污口相关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城管部门统筹负责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和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河流、沟渠的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三)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道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在排污口溯源、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开展技术帮扶,组织专家适时对进展缓慢、技术力量薄弱、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指导帮扶。

  (五)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天然文岩渠、回木沟、丁栾沟、文明渠、张三寨沟、东护城河、西护城河、何寨沟及其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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