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8-03
 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文件

  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系统规范推进我市各类入河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高位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排放达标”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提供优质水生态环境保障。

  以各级河长责任河道为重点,覆盖丽水市全域。入河排污口指直接或间接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并形成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瓯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钱塘江、椒江、飞云江、闽江等重要支流,以及重点湖泊(水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制定本区域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责任,为本行政区域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县级实施方案应明确无人机航测、现场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措施等具体内容,梳理形成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等“四张工作清单”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在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以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同步抄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向市政府报告。

  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以“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为原则,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采取第一级遥感影像排查,第二级人工徒步排查,第三级信息复核和精细核查的方式,系统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并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在“浙里碧水”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一级排查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形成疑似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后,由县级治水办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建立初步“一口一档”清单,汇总至县级治水办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二、三级排查中,根据部门职责,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选取排污显著的典型时段,监测疑似排污口和“晴天排水”城镇雨洪排口的水质、水量状况,准确识别出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

  各地要在全面摸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排污类型的基础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并补充至“一口一档”清单,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报告。对于三级排查中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市政府统筹组织开展溯源分析工作,由市治水办指导县级治水办开展具体溯源工作,根据职权配置和工作需要交给管网、河道主管部门或乡镇具体执行或实施,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并汇总至县级治水办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经溯源分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的,由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排污口根据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排污口。

  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总体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结合全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提质增效行动、美丽城镇(乡村)建设、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工作,科学制定整治措施,形成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方案要明确问题成因、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并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发文,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由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报告。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目标方案,避免“一刀切”。对已经完成整治的排污口,由县级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销号,并将验收结果在县级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0个工作日。验收完成后,将全部验收台账并入“一口一档”存档。有混排现象的城镇雨洪排口参照排污口有关治理要求开展规范整治。

  针对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以达标排放为原则,探索尾水循环利用、生态缓冲带、散户连片集中治理等方式,切实减少污染物入河。鼓励开展城镇雨洪排口长效管理机制、重点排水口联网在线监测等管理新模式探索,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现代化。

  1.加强源头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从源头严格把控排污口设置和审批,各级相关规划区划及环境影响评价,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审批信息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2.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强对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

  3.加强长效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并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口设置审批实行常态化现场核查。市治水办负责对相关部门针对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以及排水问题的工作情况,组织常态化督查暗访。各级建设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建立市级监督、县级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县级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因机构改革和职权划转等原因,相关职能进行调整的,由职权承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属地乡镇配合上述职能部门,做好自身辖区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

  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市、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评估抽查,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美丽丽水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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