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以案普法 上下班途中发生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8-08
 王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08:30至18:00。2021年07月09日上午8时许,王某骑行电瓶车从家前往公司上班,沿一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地面有油污,致使王某骑行电瓶车打滑摔倒,造成右足踝受伤。王某当场报警,交警部门至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查明事发地油污系某路段西北角上街沿人行道内排污管道内溢出,但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2022年06月17日 ,王某所在公司向我局提

  王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08:30至18:00。2021年07月09日上午8时许,王某骑行电瓶车从家前往公司上班,沿一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地面有油污,致使王某骑行电瓶车打滑摔倒,造成右足踝受伤。王某当场报警,交警部门至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查明事发地油污系某路段西北角上街沿人行道内排污管道内溢出,但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2022年06月17日 ,王某所在公司向我局提交上述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 2022年06月22日受理 ,并进行调查。期间王某就该事故的侵权责任纠纷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民事判决 , 被告 某饭店法人 承担50%,被告 某 餐饮 公司 、 某 保洁 公司 各承担15%, 被告某 物业 公司 承担10% ,原告王某 自担10% 。最终我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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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可见,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需具备两项前提条件:首先,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其次,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案例中,王某的上班时间和路线均在合理范围内, 王某的事故由公安机关出具了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对该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王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所述,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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