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污管道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规范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8-17
 篇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1.0.1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

  篇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1.0.1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1.0.5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1.0.6城(来自:小龙文档网:城市排污管道规范)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1.0.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1.0.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2.1.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2.1.3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2.2.1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2.2.2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2.2.3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2.2.4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3.1城市污水量3.1.1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3.1.2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3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4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3.1.5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3.1.6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3.1.6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3.1.7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8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3.1.9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3.1.10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表2.1.2确定。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3.2城市雨水量3.2.1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3.2.2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3.2.3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3.2.4径流系数(

  )可按表3.2.4确定。3.2.5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年。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3.2.6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3.3城市合流水量3.3.1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3.3.2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z=Qs+Qg+Qcy(3.3.2)3.4.1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3.4.2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4.1城市废水受纳体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光度法GB/T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 GB/T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 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 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的测定 GB/T 7490-1987 水质 发酚的测定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7494-19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889-19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 水质 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9-198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GB/T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2-1989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11906-1989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 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 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酸盐法GB/T 13192-19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T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 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1991 水质 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6-1991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 水质 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 GB/T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 光度法 CJ 26.3-1991 城市污水 易沉固体的测定 体积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测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