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9-27
 《绍兴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深化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

  《绍兴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深化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曹娥江水系、浦阳江水系、运河绍兴段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不规范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本行动方案所称排污口,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4种类型。

  1.建立底数清单。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结合入河排污口动态检查、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省控断面走航排查、“找寻查挖”专项行动、河长制巡河、“污水零直排区”标杆创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等,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技术,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对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可在排查阶段同步开展溯源整治。结合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查漏补缺。

  2.开展水质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排污口和疑似雨污混排口开展水质、水量、污染物同步监测。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监测数据。在全面掌握排污(水)管网分布和河道水体流向基础上,选择典型排污时段开展监测,准确识别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确定主要排污问题。雨污混排口等间歇性排放口,应分别于晴天及雨后开展监测,查清污水混入情况。

  3.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纳入“一口一档”清单。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组织区、县(市)政府根据溯源分析情况,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县(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4.建立协调机制。由市治水办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初次排污口三级排查和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其中省市级河道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余河道由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校核排污口底数信息和责任主体,报市治水办汇总。

  1.明确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梳理形成问题排污口清单,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整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时,应做好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取缔、合并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同步进行规范命名,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动态更新。

  2.依法取缔一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县两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根据有关建设改造导则,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3.清理合并一批。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公里”,提升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按照《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执行。鼓励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场统一开展养殖尾水处理、循环利用或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管线,应组织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做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排污口应规范设置,并在明显位置竖标立牌。

  5.打造示范样板。结合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省级标杆园区和标杆镇(街道)创建,建立长效运维管理机制,推动“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零直排”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农田区域退水、集贸市场污水等“零直排”试点,加快实现污水“应截尽截、应处尽处”。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问题清单,落实“一区一策”“一厂一策”等针对性整改方案;建立责权明晰的长效运维管理机制,及时修复破损管网,确保高效运行。以屠家埠汛期污染防治试点为契机,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根治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问题,确保重点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1.严格规范审批。依法依规实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排污口审批、备案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实行“多评合一”,在一个环评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2.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管和行政执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确保排污口水质达标,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口监管动态数据库,实现排查整治、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功能。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人员、资金、项目保障,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和日常管理责任。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定期调度区、县(市)工作进度,协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加强指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全市工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建设和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溯源整治;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水利部门统筹负责大中型灌区排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加大资金保障。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以排污口排查整治为契机,科学谋划流域治理、黑臭水体治理、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等截污治污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重点支持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工作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绍兴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现场核查、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入河排污口未在“一口一档”清单内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责令重新开展排查整治。各区、县(市)要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严重滞后及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规范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管信息,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半岛综合体育官网登录入口